规章制度
石家庄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书刊逾期、污损及遗失处理规定(修订稿)
发布时间:2023-07-07  查看次数:
石家庄学院图书馆馆藏纸质书刊系学校固定资产,为确保其不受损失,根据《石家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要求,对我校图书馆纸质书刊的逾期、污损及遗失等情况作如下规定。
第一条 本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。逾期暂不扣费,逾期未还者,自逾期之日起暂停其借书资格,还清图书后,方可恢复其借书资格。
第二条 为了保护图书馆馆藏完整,下列图书不外借,采取馆内阅览的方式为读者服务。
(一) 古籍类、文物类图书;
(二) 外文原版图书;
(三) 定价超出300元的图书。
第三条 外借遗失图书需赔偿。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流通部门报告,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赔书。
(一) 赔偿图书数量与遗失图书数量相同。
(二) 所赔图书信息需与原书完全一致,或同一出版社新版本按原书赔偿(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才可抵赔)。
(三) 读者如无法赔偿原书,须向图书馆流通部们申请赔偿,申请通过后可按以下情况赔偿图书。
1. 赔偿图书与原书为同一书名且同一作者,但不是同一出版社,所赔图书标价需符合标价要求。
2. 如无法赔偿同一书名且同一作者的书,可赔偿同类别图书,所赔图书标价需符合标价要求。
3. 赔偿图书的标价要求:
1949年(含)以前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3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1950-1977年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2倍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1978-1984年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(当前年-出版年);
1985-1990年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5倍;
1991-1995年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4倍;
1996-2000年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3倍;
2001年以后出版的,赔偿图书的标价不低于原价×2倍。
第四条 剪裁、撕毁、拆散等故意破坏书刊的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第五条 图书馆不允许以下列图书抵赔:
(一) 中等教育及以下的图书;
(二) 活页(试卷等)、小开本(小于等于64开,图书馆有特别要求的除外)图书;
(三) 教材、教学参考书及高职高专类图书;
(四) 基本上不具学术参考价值的图书;
(五) 内容低下,宣扬封建迷信,言论、观点、立场反动的图书;
(六) 非正式出版物或违反出版法、著作权法、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图书;
(七) 其它不符合我馆入藏条件的图书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其解释权归图书馆。原《石家庄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书刊逾期、污损及遗失处理规定》(石院办〔2016〕19号)同时废止。